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向個人承租房屋,並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的扣繳稅款及應繳納的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承租人負擔的金額要視同租金併入給付總額計算,並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高雄國稅局說明,租賃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支付租賃財產的維修費用或代履行其他債務時,承租人因履行項約定而負擔的代價,與支付租金的性質相同,應併入租金計算總額。因此承租人應依規定的扣繳稅率,扣取稅款,另外,所得人如果是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應在次月10日前將扣取稅款向國庫繳納,並在隔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舉一案例,A公司向境內居住者B先生承租房屋,一個月實拿的租金共50,000元,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承租人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20,000元,應按補充保險費率2.11%扣取補充保費。而A公司和B先生事先在租賃契約中約定10%扣繳稅款、2.1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皆由A公司負擔,所以A公司代B先生支付的各項稅費,應計算扣繳稅額,A公司應在每月按給付總額56,889元〔50,000元/(100%-10%-2.11%)〕扣取10%稅額5,688元。
來源:引自 111.08.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