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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款項未付 列其他收入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會計年度結束時,要留意尚未給付的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如果有超過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等到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依《民法》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按其性質分為二年、五年及15年。當營利事業應付款項超過民法規定時效而未支付者,該給付請求權即消滅,營利事業應在時效消滅年度將該應付未付款項轉列為其他收入。

中區國稅局舉例,查核甲營造公司201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營造公司帳列高額應付帳款2,800萬元,包括轉包承攬工程發生的工程保留款。

依民法127條規定,承攬人報酬請求權因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將甲公司超過兩年未支付的應付工程保留款2,800萬元轉列其他收入。

來源:引自 111.08.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