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過世除了要申報遺產稅外,同時也要留意綜所稅,高雄國稅局昨(17)日表示,申報繳納期限和扣除方式可以分兩大類,一、死亡人遺有配偶者,應由配偶在隔年5月報稅季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可全額扣除;二、如果死亡人沒有配偶或無法被列報扶養,則由遺產繼承人在三個月內申報綜所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除了符合《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死亡人的所得低於死亡年度的免稅額與扣除額時,可以免申報綜所稅外,其餘狀況都要由死亡人配偶或繼承人申報所得稅。
一般來說,夫妻在申報綜所稅時採用合併申報模式,因此當已婚的納稅義務人死亡,而遺有配偶的情況時,配偶須在隔年5月代為申報綜所稅,高雄國稅局表示,死亡人的配偶無法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到死亡配偶的所得資料,必須持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的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至各地區國稅局查詢,並合併辦理申報。
舉例說明,王太太的配偶於2021年間死亡,在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王太太照往例向國稅局查調所得,並依規定辦理夫妻合併綜所稅申報,但在申報後才發現死亡配偶的所得未併入申報,高雄國稅局解釋,王太太必須持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的除戶戶籍資料,才能查詢到死亡配偶的所得。
而當死亡人沒有配偶或無法被列報扶養時,所得稅申報的任務就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負責,繼承人須在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而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扣除方式,則依全年日數比例換算可減除的金額。
例如被繼承人甲先生在2020年8月1日死亡,因甲先生無配偶及無符合規定的扶養親屬,所以繼承人最遲要在2020年10月31日申報甲先生的綜合所得稅,而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按2020年度生存日數比例計算,因此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皆需×(213/365),才是正確的扣除額度。
來源:引自 111.08.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