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佳節將至,高雄國稅局表示,不少企業會贈送中秋禮品犒賞員工,不過企業要留意,採購中秋禮盒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如果不慎將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在禮品贈出時,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在節慶日宴請或餽贈禮品給客戶或員工,所支付的餐費、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其取得的進項憑證屬於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的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該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不過企業如果本身為食品業者,常發生將自行製造的商品,送給員工或客戶,在此類情況下,多數食品業者早在採購原料時就申報進項稅額扣抵,國稅局官員表示,依照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的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時,應該視為銷售貨物,須開立統一發票。
來源:引自 111.08.2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