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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租屋支出 可列扣綜所稅

開學季即將到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有子女在外就學,無論是入住學校宿舍,或是在外租屋,租金支出皆可在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為列舉扣除額,提醒民眾特別留意列舉上限、列報規定、保存相關證明等三大注意事項。

子女北漂、南漂就學,通常會需要在外租屋,家長可留意自身節稅權益,相關租金支出在隔年申報綜所稅時,可列為租金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而每一申報戶每年以12萬元為限。

除了留意可列舉上限外,國稅局也提醒,若民眾已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原則上就不得再扣除房屋租金支出。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購屋自住,可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每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度實際支付利息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因此對納稅人而言,如有同時符合規定的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時,可先自行比較兩者扣除金額大小,再擇優列報,有效達到節稅目的。

另外也要留意,有些父母也會列報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5萬元為限,此時要特別注意,繳交的學校宿舍費中,必須是未列入教育學費扣除額部分,才能再列報為租金扣除額。

最後在證明文件方面,國稅局表示,首先若子女入住學校宿舍,應提供註冊時繳交宿舍費收據影本;若在外租屋,則記得提供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例如出租人簽收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或匯款證明等。

來源:引自 111.08.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