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賣家銷售貨物時,如果在發貨前已先收取部分貨款,應先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家,但如果賣家未在一開始就開立整筆發票,應在事前收取訂金、取得尾款,或是收到各期款項時,分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官員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的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所以買家在發貨前已支付的訂金,賣家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並在買家支付完尾款後再以尾款金額開立發票。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先生在2022年5月15日向乙車行購買車輛一台,售價新台幣50萬元,甲先生在當日先支付定金5萬元,雙方約定於2022年7月30日交付車輛。
乙車行在2022年5月15日向甲先生收取的定金,應在當日開立含稅價格為5萬元的統一發票給甲先生,並在同年5至6月期申報繳納營業稅。等到雙方在2022年7月30日交付車輛時,乙車行再以尾款金額45萬元開統一發票給甲先生。
來源:引自 111.09.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