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際財政司表示,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事後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上限稅率時,原應檢附扣繳憑單,但響應稅政電子化,近期已鬆綁規定,只要國稅局對這類申請可從系統查詢、更正者,FINI在申請時可免檢附扣繳憑單。
國財司表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已依所得稅法扣繳所得,在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時,可由所得人或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期限,檢附證明文件及扣繳憑單,向原受理扣繳申報國稅局辦理。不過隨著稅政電子化,2017年起,各區國稅局對非居住者各類憑單開放網路申報。
考量電子化作業已改變文件核發形式,FINI依規定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上限稅率時,未能檢附扣繳憑單,若受理申請國稅局系統已可查詢及更正申請年度扣繳資料者,可免檢附扣繳憑單,適度簡化申請程序。
來源:引自 111.09.0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