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業眾信昨(13)日表示,員工在取得股票或股票可處分時將產生薪資所得和其他所得,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5%至40%不等稅負,而根據《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員工在股票實際變現時才需繳稅,呼籲民眾可有效安排資金緩解繳稅壓力,避免急於賣股,還能促進長期持有公司股票。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建議,企業可鼓勵員工選擇適用緩課以達到分年繳稅的效果,同時,有機會透過控制轉讓時點,降低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
張瑞峰指出,為強化員工對獎酬之有感度,產創條例修法後,員工因獎酬取得股票所產生之所得一定額度內可延緩至轉讓時課稅,且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可適用孰低機制。
張瑞峰建議,員工取得股票時可試算出最高可能需負擔的稅負,未來實際轉讓時,實際轉讓的時價高於取得股票的時價,緩課孰低機制將以員工「取得股票日之時價」計算課稅所得;若實際轉讓的時價低於取得股票日的時價,則相關稅負在未適用緩課時較低。
來源:引自 111.09.1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