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配偶報綜所稅 四樣態可各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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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配偶報綜所稅 四樣態可各自辦理

台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夫妻存在婚姻關係,除了符合財政部訂定「配偶分居可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認定標準」外,都應與配偶合併報稅。

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果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在辦理該綜所稅申報時,可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但是,若分居的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有以下情形就可各自辦理綜所稅申報。

分別為一、符合《民法》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二、符合民法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三、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四、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者。

來源:引自 111.09.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