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昨(15)日通過《住宅法》第3條、第15條、第16條修正草案,增訂租金補貼不得做為追溯課徵稅捐的依據,並有條件放寬公益出租態樣,消除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後有會被查稅的疑慮。
內政部表示,此次住宅法的修正的目的,就是要讓房東能放心出租,房客安心承租的租屋體系,修正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指出,考量經濟或社會弱勢的民眾,實際租屋狀況,此次修法放寬公益出租的態樣,明訂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社福團體後,再由團體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條件的房客,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納稅義務人,將能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
此外,更增訂公益出租人的租賃契約資料及租賃所得,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的查核依據,排除《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稅捐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七年的規定。
來源:引自111.9.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