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假出口真退稅 補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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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換車當年退稅 列成本減項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報廢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時,根據退稅申請時間,入帳時機會有所不同。營利事業如果購買當年取得退還減徵的貨物稅稅額,屬於購置新車成本的減少,應列為該新車成本的減項;如果隔年度才提出退稅申請,則列為未折減餘額的減項,按減除後的帳面金額計提折舊。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2021年1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的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在報廢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應徵的貨物稅,最高減徵新台幣5萬元;如果是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每輛新機車應徵的貨物稅最高減徵4,000元。

國稅局官員舉例,A公司在2020年9月購置符合貨物稅條例,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的公司用新車六輛,並在當年度取得六輛新車的貨物稅退稅款,合計30萬元,不過A公司按六輛車的購買成本新台幣60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費用,經國稅局調查後,發現A公司沒有將六輛新車的貨物退稅款30萬元,列為新車的成本扣除,虛增年度折舊費用以及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6萬元,因此要求A公司補稅,並依所得稅法處罰A公司。

國稅局官員提醒,營利事業購置的車輛,可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不過取得車輛汰舊換新的貨物稅退稅款,應如實將退稅款列為新車成本,或未折減餘額的減項再計提折舊,以免虛增折舊費用而遭補稅及處罰。

來源:引自 111.9.2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