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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清勞退專戶剩餘款 須報稅

台北國稅局昨(27)日表示,營利事業因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的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時,所領回的結清剩餘款應列報當年度其他收入,如未申報將視為短漏報稅款,依違章類型將產生相關罰則,最高處以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官員表示,隨著時代轉變,適用勞退舊制員工不斷退休,如果公司內已沒有舊制員工,而不再使用該職工退休金帳戶並結清,申報當年度營所稅時,應將該筆結清本金與利息列報為其他收入;另外,當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計算清算所得時,勞退帳戶的累積餘額,也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受疫情影響,營業額及獲利大幅衰退,在2020年6月結束營業,並在2020年8月5日向台灣銀行申請,領回退休準備金專戶結餘款新台幣150萬元(含本金及利息),不過甲公司未將領回的款項150萬元列報2020年度其他收入,導致短漏報所得,經台北國稅局查獲,除了依法補徵稅額30萬元外(150萬元×20%),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處以罰鍰。

國稅局官員表示,營利事業如果已辦理結算申報,但漏報、短報課稅所得時,依所得稅法規定可處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的罰鍰;或是,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導致加計短漏的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時,將處新台幣4,500元至9萬元的罰鍰。

台北國稅局提醒,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的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可以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內,列報為各年度當期「費用」。日後營利事業如果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計算清算所得時,應將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的餘款,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來源:引自 111.9.27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