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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不可抗力災損 可列扣

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但如果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國稅局官員表示,所謂不可抗力的災害,包含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災害或事件,且不屬於人力所能抗拒的。

國稅局官員表示,受颱風及外圍環流影響,對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如果個人因此遭受財產損害,應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相片、維修估價單、發票或收據憑證等,報請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台北國稅局舉例,2021年6月初因梅雨季節連日豪大雨,導致林小姐住家地下室淹水財產損失,林小姐在2021年7月2日填具個人災害損失報備申報書及申請表,並檢具損失清單等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派員勘查,並經核准災害損失新台幣56萬元。

來源:引自 111.9.29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