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轉賣預售屋,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勞務,雖然不是銷售公司的貨品,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家,並要留意開立發票的金額和時間,以免誤觸地雷。
國稅局官員指出,營業人未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前,就轉售給其他人,交易標的屬於請求移轉房地登記的「權利」,並非「銷售不動產」,因此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在未繳清價款及未取得預售房地產權前,將預售屋賣掉時,應依轉讓價格,全額開立統一發票給買方。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2021年7月向建設公司購入一間預售房,價值新台幣2,000萬元,但甲公司在繳納100萬元後,公司發生財務危機無法繼續繳款,於是決定以200萬元將預售房地的權利賣給丙先生。
國稅局官員說明,依照規定甲公司應依讓與的價格全額開立統一發票給丙先生,不過甲公司卻誤認為買賣預售屋屬於不動產交易,因此沒有開發票給丙先生,導致遭補稅和罰鍰。
台北國稅局說明,甲公司要依讓與的價格200萬元,甲公司應該開出200萬元的發票給丙先生,而200萬元是含稅價格,所以甲公司將預售屋賣給丙先生,要繳納(200萬元÷1.05)×5%=9.5萬餘元的營業稅。
而建設公司如果同意甲公司將購買房地的權利讓給丙先生,除了要留存讓與契約外,針對甲公司未付清的各期預售房地價款,在丙先生結清後,應按期開立統一發票給丙先生。
另外,台北國稅局提醒,在房地合一稅2.0實施後,「預售屋交易」及「實質移轉房地的股權交易」都是課稅範圍,而法人也比照個人課稅,避免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交易來避稅,所以在辦理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營利事業要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並且依持有期間不同,而有45%、35%與20%的稅率。
來源:引自 111.10.03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