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昨(4)日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留下的遺產所生的孳息,例如:股利或存款利息等,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要計入繼承人辦理遺產過戶年度的所得,課徵繼承人當年的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日後遺產所生的孳息,屬於繼承人的所得,但繼承人按遺產分割協議向公司或金融機構辦理遺產過戶前,因未受領遺產所生的孳息,就不須依該孳息課徵綜合所得稅。
直到繼承人依法辦妥遺產過戶時,繼承人要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起至完成遺產過戶期間累積的孳息,全數併入遺產過戶年度的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不過如果是被繼承人死亡前發生的孳息,且在生前還未受領,則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予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舉例,林先生為A公司股東,在2018年2月15日死亡,林先生的繼承人林小姐直到2020年才向A公司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並領取A公司孳息226萬元(2018年度分配股利76萬元+2019年度分配股利74萬元+2020年度分配股利76萬元),照理來說林小姐應全數列報為109年度股利所得,不過經台北國稅局查得,林小姐漏報該股利所得,核定補徵稅額27萬元,應處罰緩5萬餘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時,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六個月內,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遺產,而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所生孳息,要併入遺產過戶年度繼承人的所得課稅。國稅局官員提醒,繼承人應儘速辦理繼承過戶,以免累積多年所得,導致適用較高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衍生高額稅負。
除了被繼承人死亡後,留下的遺產所生的孳息,繼承人要申報當年的綜合所得稅外,如果是被繼承人遺留的不動產,在死亡後持續租給他人使用,自繼承日起,租金所得就屬於被繼承人所有,因此要申報綜所稅。
來源:引自 111.10.05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