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應在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如果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在貨物已交付的情形下,應依約定在各期開立統一發票,不能因買方未支付各期價款而不開立發票。
國稅局官員說明,甲公司在今年以50萬元出售一台中古汽車給乙,乙在2月支付頭期款10萬元後,同日甲公司將車子交給乙並辦理過戶登記,餘款的款項則由乙分四期支付。不過乙3月支付分期款10萬元給甲公司後,便不再付款,因此甲公司向國稅局詢問,是否可以停止開立發票,國稅局說明,甲公司還是要開立發票,不能因乙沒有付款就停止。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果以附條件的方式分期銷售貨物,條件達成前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營業人,如果買方未依約按期付款,而由營業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取回標的物再賣出時,營業人未能收回的價款部分,不用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因此,甲公司如果將賣給乙的汽車取回,再出售他人,並且先前每期都有開發票給乙,則甲公司實際未收款項30萬元但已報繳的營業稅,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扣減銷項稅額。
來源:引自 111.10.12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