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的小規模營業人取得進項憑證,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並取得營業稅額的憑證時,可按當期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時,可以再下一期繼續扣減。
國稅局官員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如攤販、便當店、小吃店等,必須在11月中旬繳納第3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因為小規模營業人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由國稅局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認定課稅。
營業人取得憑證時,可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季各月份進項憑證。
國稅局舉例,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為10萬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甲商號取得符合規定的進項稅額共4,000元,並於5日前申報,即可扣減進項稅額10%,因此甲商號當季應納營業稅額為2,600元〔(10萬元╳1%╳三個月)-(4,000元╳10%)〕。
來源:引自 111.10.11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