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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車計提折舊 成本設限

高雄國稅局昨(17)日表示,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台幣250萬元為限,超過限額的折舊,國稅局無法認定;另外,還要注意各項固定資產的耐用年數,不能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的最短年限。

國稅局官員表示,查核A營造公司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財產目錄列有四部乘人小客車,其中一輛在2020年1月購買,取得成本為400萬元,A公司直接以購入成本按五年計算列報折舊費用,未依限額250萬元計算調整,導致超提折舊,因此國稅局將A公司剔除補稅外,並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向A公司一併徵收。

高雄國稅局表示,A營造公司購買的乘人用小客車耐用年限為五年,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預估殘值100萬元,依實際成本計算折舊額為6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5年〕,因購買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規定限額250萬元,所以A營造公司所得稅申報時,可以列報該汽車的折舊費用只有37.5萬元〔60萬元×(250萬元÷400萬元)〕,而不是60萬元。

另外,國稅局官員表示,營利事業購置各項固定資產的耐用年數,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的最短年限,且應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在財產目錄註明耐用年數。

來源:引自 111.10.17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