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表示,私立學校提供教育勞務的所得,屬於銷售勞務範疇,如果有其他收入時,在申報時應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分別列示。
國稅局官員說明,私立學校提供的教育勞務,包含辦理教學、實習、研究、提供必要的設備供學生使用、接受工商企業委託代辦各項研究,或試驗收取代價等活動。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簡稱適用標準)規定,符合教育勞務適用標準的私立學校,其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免納所得稅;不過如果私立學校有其他收入,在申報時,應將提供教育勞務的收入與其他收入,分別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中填寫。
來源:引自 111.10.18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