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貨物銷售額達新台幣8萬元,或勞務銷售額達4萬元,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如果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還要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否則經查獲,除了追繳稅款外,還會處罰鍰。
國稅局官員表示,近年因網路發展及受疫情影響,民眾外出購物減少,看準宅經濟商機,許多店家開始在拍賣平台、臉書社團或自架網站等方式販賣商品,不過只要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就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國稅局舉例,甲先生2020年2月至12月,在蝦皮拍賣平台銷售水晶及宗教相關飾品,銷售額合計1,340萬元,調查後發現2020年2月銷售額23萬元,已達起徵點8萬元且達20萬元以上,但甲先生未申請稅籍登記,也未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國稅局因此按營業稅稅率5%計算稅額67萬元,並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33萬餘元。
來源:引自 111.10.20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