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昨(24)日表示,為了維護租稅公平,以及督促營利事業誠實申報,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加計短漏的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會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國稅局官員說明,營利事業如果被查到漏報情況,即使加入漏報所得額後仍為虧損狀態,國稅局仍會處罰,最高可罰9萬元。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導致加計短漏的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的話,應就短漏所得額,根據當年度適用的營所稅率計算金額,並依據違章程度及情形,處兩倍或三倍以下罰鍰,最高不超過9萬元,最低不少於4,500元。
來源:引自 111.10.24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