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昨(25)日表示,民眾如因出國出遠門等原因,長期不使用車輛,或車輛故障損壞短時間無法修復,可向監理機關申辦車輛停止使用,停用期間可以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官員說明,使用牌照稅是按實際使用期間日數計算,停駛期間可免徵使用牌照稅。舉例來說,林先生的自用小客車全年使用牌照稅為11,230元,今年使用牌照稅已在繳納期間內繳納,林先生在今年9月6日出國,預計到明年初才會回國,因此在同年9月5日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登記,而未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可申請退還。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車輛申報停駛後不能在道路上行駛,如果被查獲車輛仍在公共道路上行駛,除了要補繳牌照稅外,還處以兩倍以下的罰鍰。官員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民眾辦理車輛停駛,最長時間可達一年,一年內可取回原牌照,如果一年後未辦理車牌領回,原車牌將會自動註銷,重辦就要領新車牌。
來源:引自 111.10.25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