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組織,向個人承租房地時,公司負責人屬於扣繳義務人,必須先將租金按照扣繳率10%扣取稅款並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處罰企業負責人,裁處漏稅額一倍以下罰鍰,再針對房東裁罰漏報所得稅額。
官員表示,依規定,營利事業負責人承租房屋後即為扣繳義務人,如果扣繳稅額超過2,000元時,營利事業負責人須替房東先行扣繳,並按照現行租金扣繳率10%計算,每月租金若超過2萬元時,即達標扣繳門檻。
官員指出,營利事業負責人必須在隔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另外也要在隔年1月底前開立前一年度的扣繳憑單、提供國稅局查核。如果扣繳義務人沒有將扣取稅款繳交國庫,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國稅局官員舉例,A公司2021年度向境內居住者甲先生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並由承租方A公司負擔10%扣繳稅額,甲先生每月實際收到租金新台幣36萬元,A公司因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應視同支付租金,在扣繳稅款時,應包含扣繳稅款在內的給付總額。
A公司幫甲先生負擔10%扣繳稅額,屬於甲先生所得,雖然只拿到36萬元,但甲先生每月租金收入應該為40萬元,而A公司每月扣繳稅額為4萬元,應在隔年1月底前填寫,租賃所得給付總額480萬元,以及扣繳稅額48萬元的租賃所得扣繳憑單。
來源:引自 111.10.27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