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視為對政府捐贈,捐贈總額均可列舉扣除,沒有上限。但對公私立學校家長會的捐款,屬於對機構團體捐贈,可列舉扣除的捐贈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國稅局表示,民眾致電詢問個人同時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與家長會的愛心捐款,是否能在明年申報綜所稅時,全額列舉扣除。
官員解釋,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在申報綜合所得時,可以擇定列舉或標準扣除額申報,列舉扣除額項目中,因捐贈的對象不同,有不同的扣除額上限規定。例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金額,最高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但對於國防、勞軍的捐贈及對政府的捐獻,則沒有金額的限制。
而民眾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視為對政府捐贈,申報綜所稅時可全額列舉扣除,但對公私立學校家長會的捐款,屬於對機構團體的捐贈。
來源:引自 111.11.10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