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果遺有受被繼承人扶養的兄弟姊妹,可自遺產總額中每人各扣除新台幣50萬元,其中如有未成年者,還可依其年齡距屆滿成年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國稅局官員表示,受被繼承人扶養的兄弟姊妹,是指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因在校就學中,或因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為父母,第三順序為兄弟姊妹。在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兄弟姊妹扣除額時,原則上只要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的兄弟姊妹,不論兄弟姊妹是否為繼承人,都可列報扣除額。但如果遺產是由第三順序的兄弟姊妹繼承,其中有受被繼承人扶養,而可以認列扣除額者拋棄繼承權時,則不能扣除。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在2022年1月間死亡,未婚、父母已故,因此由第三順序,均已成年的哥哥乙先生,以及弟弟丙先生繼承遺產,經申報甲君遺產稅親屬扣除額為100萬元(50萬元×2)。
不過國稅局調查後發現,哥哥乙先生事業有成,經濟能力佳,弟弟丙先生則因身心障礙受甲先生扶養,因此,甲先生遺產稅扣除額僅可認列,受其扶養的弟弟丙先生,因此親屬扣除額為50萬元;如果丙先生拋棄繼承權,則無親屬扣除額。
此外,台北國稅局表示,自2022年起,每一遺產稅案件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333萬元;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遺贈稅法規定計算的遺產總額,減除扣除額及免稅額後的課稅遺產淨額,依累進稅率10%、15%、20%課徵。
來源:引自 111.11.10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