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導致加計短漏的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的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按有無辦理結算申報,處兩倍或三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9萬元,最低處罰4,500元。
國稅局官員說明,甲公司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為虧損300萬元,但經國稅局查獲甲公司漏報利息收入60萬元,雖加計該筆漏報的利息收入,全年及課稅所得額仍為虧損,並無應納稅額,不過依規定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60萬元,按當年度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出金額12萬元(60萬元×20%),處兩倍以下的罰鍰。
不過,因甲公司在查獲後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罰鍰,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以0.4倍罰鍰,共4.8萬元的罰鍰(12萬元×0.4)。
來源:引自 111.11.16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