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依照《政治獻金法》捐贈款項給參選人、政黨等,在綜所稅捐贈扣除總額,最多可列舉綜合所得總額20%,但以不超過20萬元為限。
政治獻金是民眾或營利事業,對政黨或候選人無償提供的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的給付、債務的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例如:提供現金、支票、免費提供場地作為競選總部等,這些都是屬於政治獻金的範疇。此外,政黨或候選人以餐會、音樂會等方式,公開對民眾募款,也是接受政治獻金捐贈的一種方式。
個人若想透過捐贈節稅,要留意相關規定,國稅局表示,在捐贈額度部分,以個人捐贈為例,對同一候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能超過10萬元、對同一政黨每年捐贈總額不能超過30萬元;對於不同候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能超過30萬元;對不同政黨每年捐贈總額上限60萬元。
國稅局官員舉例,A先生在明年申報綜所稅時,綜合所得總額為100萬元,則A最多可以列舉政治獻金扣除額20%、即為20萬元。
來源:引自 111.11.22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