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交換雙方應在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而土地交換移轉現值的申報與買賣相同,應按原持分土地現值申報,而不是按交換差額申報。
此外,政府為了減輕自用住宅房屋者的負擔,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可享受一生一次按10%的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土地稅法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土地在內。
因此,交換土地只要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在交換前一年內未曾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就可申請土增稅優惠稅率。
來源:引自 111.11.22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