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 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要申報繳納契稅;而依《強制執行法》所為的拍賣,也是買賣的一種,民眾如果向法院標購法拍屋,要如期向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後,才能辦理過戶。
如果民眾未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而自行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導致有匿報或短報應納契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除了要補徵應納稅額外,還要按應納稅額處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鍰。
稅捐稽徵處說明,買賣契稅的核算,是以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按6%稅率核算課徵,但向法院標購的房屋,如標購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時,則按較低的實際標購價格,核算課徵契稅。
來源:引自 111.11.23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