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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除了提供收據或簽收名冊,以及支付的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也要備妥經辦業務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員工從事的工作內容,與營利事業經營的本業及附屬業務相關,才可以認列。國稅局官員說明,薪資是員工以自身專業知識技能,為營利事業提供勞務所收取的報酬,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必須提供相關證明,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官員舉例,甲公司以籌辦工商展覽為業,經查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薪資支出時,包含給付董事長兒子乙先生,薪資共新台幣200萬元,不過,乙先生2020年度出境期間達300天,甲公司雖主張乙先生是赴國外進行考察業務,不過甲公司籌辦工商展覽地點都在國內,業務未拓展至國外。且甲公司未能提供考察具體事證,因此遭調整補稅。
來源:引自 111.11.29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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