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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農地免遺產稅 三要件

中區國稅局指出,遺產中有農業使用的農地須留意,繼承人若要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應在申報遺產稅時,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免遺產稅規定。

國稅局官員表示,依遺贈稅法規定,農地因繼承或贈與可免徵遺產及贈與稅,但必須同時符合三項要件,包含一、贈與或繼承對象必須是《民法》第1138條所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二、農地必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三、農地自贈與後五年內仍作為農業使用,另外繼承人須向國稅局申報該筆農地繼承或贈與,如不符合免稅條件,國稅局將追回遺贈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甲先生辦理父親遺產稅申報,取具《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主張父親死亡時遺產土地確實作為農業使用,依遺贈稅法規定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

不過國稅局調查後發現,甲先生父親死亡時,土地已變更為工業區用地,因此國稅局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再次確認,甲先生申報的土地已不符合農發條例中農業使用,因此不適用免徵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官員提醒,親屬過世,納稅義務人辦理贈與稅或遺產稅申報時,須符合農地為農業使用、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繼承對象為民法規定繼承人條件,若列報土地已由農業用地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因受限於都市計畫書的規定,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者,應同時檢附農業主管機關,以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才可適用免徵。

來源:引自 111.12.08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