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持有自用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台幣250萬元為限;另外,購入自用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續如有出售,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營利事業購置固定資產,可按實際取得成本,依規定耐用年限逐年提列折舊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非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的營業人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財政部規定的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屬於經營租賃業務的營利事業,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超過限額的折舊,國稅局無法認定。
因此,超限的折舊金額營利事業須自行計算,超過部分不得於申報所得稅時認列為費用,公式為:成本提列的折舊額 ×(1 -成本限額÷實際成本)= 超限折舊額。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購買500萬元的小客車,按耐用年數五年攤提折舊,估計五年後殘值為100萬元,在會計帳上每年應認列折舊費用為8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5年〕,但在稅務申報時,須調減超限金額40萬元 〔80萬元×(1-250萬元/500萬元) 〕,因此,每年僅能認列申報40萬元的折舊費用。
此外,國稅局官員提醒,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來源:引自 111.12.1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