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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兼營投資 別犯兩錯誤

2022年即將結束,營利事業除了本身業務外,如果兼營投資業務要特別留意,台北國稅局列出兩點常見錯誤,第一、營利事業在年度中取得的股利收入,未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的免稅銷售額申報;第二、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

國稅局官員說明,營利事業除經營本業外,如從事投資取得被投資公司分配的股利收入,即成為兼營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所取得的股利收入,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的免稅銷售額範圍,包含投資國內、國外有價證券獲配的現金股利、以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並以股利淨額申報。

此外,台北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有投資業務時,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繳納。官員解釋,在計算抵稅比例時,兼營營業人可選擇「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兩種擇一,不過採用直接扣抵法後,未來三年內都要維持此模式,不能自行變更。

官員說明,欲採用「直接扣抵法」的兼營營業人,依相關辦法規定,營利事業須帳簿記載完備,並能明確區分購買貨物或勞務的實際用途,是用於應稅或免稅銷售項目,便可以採直接扣抵法。

台北國稅局舉例,轄內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A公司在2021年間取得股利收入1,896萬元,未依規定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也未依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繳納,經國稅局查獲A公司逃漏營業稅額82.9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

A公司之後雖然自行補申報2021年11月至12月免稅銷售額1,896萬元並繳納稅額,不過國稅局進行調查之後發現,A公司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情形,因此仍處罰A公司。

國稅局官員提醒,營業人2022年間取得的股利收入,即應彙總列入2022年11月至12月期的免稅銷售額的股利、計算調整應納稅額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來源:引自 111.12.1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