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營利事業應留有足以正確計算其所得額的帳簿憑證以及會計紀錄,若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國稅局官員說,營利事業發生進貨或銷貨事實時,應取得進貨或銷貨發票。
且給與他人的憑證,應依次編號並自留存根或副本,營利事業內部會計事項,應有載明事實、金額、立據日期及立據人簽章的內部憑證。
來源:引自 111.12.2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