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納稅人若已依規定申報,但有短漏報情況,可處二倍以下罰鍰;其次,若未依規定申報,被國稅局調查發現有所得者,除補稅外,還可依補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第三,公司若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在加計短漏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仍應針對短漏所得額、按當年度營所稅率計算,依前述規定倍數處罰,最高不超過9萬元,最低不少於4,500元。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0年營所稅結算申報經核定為虧損56萬元,後來遭檢舉虛列薪資費用25萬元,國稅局查核薪資費用明細,因部分員工無法提示給付薪資證明及工作內容等證明文件,稽徵機關認定虛列薪資25萬元屬實,重新核定全年虧損31萬元。雖無應納稅額,但仍應依當年度稅率計算漏稅額,漏報25萬元,乘以稅率20%,漏稅額5萬元,處二倍以下,最高不超過9萬元。
來源:引自 111.12.2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