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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地價優稅 只限一處

夫妻婚前各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婚後仍否可繼續適用?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婚後可共同擇定地價較高處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千分之2;至於地價較低的另一處土地,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雙方婚前若各自擁有一間房屋,經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婚後雖使用情形不變,且仍由兩人分別在這兩間房屋各設立戶籍,卻已不符《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的規定。

此時夫妻可共同擇定地價較高之一處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至於地價較低的另一處土地,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來源:引自 111.12.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