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將至,企業整理或盤點庫存時,如果發現設備資產損壞、或是存貨過期等情況可能選擇報廢。高雄國稅局提醒企業遵守相關規定,一、申請報廢金額是否達500萬元門檻,若報廢金額低於門檻採書面申請,500萬元以上須由會計師審查簽證才能認定;二、報廢的設備、資產,若有變賣行為須開發票,且認列其他收入或是報廢損失的減項。
國稅局官員表示,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時,要依照規定完成手續,才可以列報損失抵減。另外,報廢認列金額應該按當時購入成本計算。
官員說明,申請報廢金額若在500萬元以下者,須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稽徵機關審核無異常後,可以走簡化流程採書面審核,國稅局會通知營利事業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備查,不必走實地現勘的規定,但照片上須加註日期。
高雄國稅局提醒,原採書面審核的案件仍可能會被事後審核,經依相關資料或與歷年申報情形比較顯有異常者,國稅局將抽查並實地暸解,若實際上仍繼續使用或閒置,並未實質報廢,因不符合資產報廢損失列報的規定,將剔除補稅。
如果報廢金額超過500萬元,此時報廢項目就必須要經由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或是,企業未請會計師簽證,就要在產品過期、變質、破損等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或事業主管機關協助監毀,以監毀後的證明文件,核實認定損失;報廢損失的金額是依照生產成本計算,而不是依照未來的售價。
另外,國稅局官員提醒,資產報廢必須確實將資產毁棄或變賣,且需有毀棄前後照片、清運費、回收場收據等資料供國稅局查證,才可以列報損失;報廢的存貨或資產若仍有價值,且企業有變賣行為時,應開立變賣金額的發票給回收廠商,同時認列營業外收入或是報廢損失的減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來源:引自 111.12.2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