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官員說明,大樓、大廈等管理委員會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所收取的租金收入,是屬於大樓、大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的收入,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如果管理委員會因每月租金收入未達新台幣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則免用統一發票;不過每月租金收入已達20萬元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來源:引自 112.01.0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