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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買彩券留證明 免課贈與稅

每年過年期間,民眾可能會和家人合資買彩券或購買刮刮樂沾喜氣,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可事先留存合資證明,例如手機對話紀錄、簡訊等皆可為證,若幸運中大獎並匯款給合資人,只要保留合資證明備查,即可免課贈與稅。

近期民眾詢問如果合資彩券中獎時,是否應申報贈與稅,官員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謂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但民眾集資購買彩券並非無償把財產給予他人,而是依照出資比例分配獎金,因此不屬於贈與行為。

台北國稅局表示,集資購買公益彩券屬民眾經常性活動,無須事先向國稅局報備,但務必保存集資購買的證明,作為國稅局未來詢問匯款情形時,民眾可出示的證明資料。官員建議保存的資料,要包含出資金額、分配獎金、購買地點和時間。

而現行公益彩券獎金採分離課稅方式,中獎金額超過5,000元時一律適用扣繳方式,民眾在領獎時的金額,已經扣除20%的稅率,在申報所得稅時免計入申報。

舉例來說,甲先生和乙先生合資買彩券,中了大樂透頭獎1億元,由甲先生領取獎金再轉帳給乙先生,銀行會先扣繳總獎金20%給國庫繳稅,等於稅後獎金為8,000萬元,如果甲先生將稅後獎金一半的金額4,000萬元匯給乙先生,必須留存合資證明備查,以免日後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而課稅。

如果民眾是獨資買彩券中獎,後續將獎金贈與他人時,就涉及遺贈稅法規定,官員表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244萬元時,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來源:引自 112.01.0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