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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稅籍新制 三個注意

今年1月1日起實施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新制規定。台北國稅局列出三點網路銷售營業人須注意事項,分別為稅籍應登記事項、網站揭露資訊、網路平台營業人收費憑證,提醒網路銷售營業人應依新制規定辦理,在4月30日前完成變更,否則依營業稅法可處1,500元至1.5萬元罰鍰。

台北國稅局表示,在網路稅籍應登記事項,先前只要求營業人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組織種類、資本額,但今年新增兩事項分別為「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

在網路銷售營業人網站揭露資訊,新制規定應揭露稅籍登記「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網路平台營業人收費憑證方面,則規定要對會員收費憑證應載明必要交易紀錄,例如交易品名、日期、金額等,以及付費者身分識別資料,例如付費者名稱及註冊帳號。

國稅局官員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者,達到營業稅起徵點時,才須申請稅籍登記,依新制規定辦理;但如果未達起徵點則暫免稅籍登記。

官員表示,在網路上銷售貨物或勞務且無實體店面,單月銷售額低於營業稅課稅門檻,可暫免登記營業稅籍、免課營業稅,但營利所得須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額申報。課稅門檻方面,銷售貨物適用8萬元,勞務則是4萬元。

另外,國稅局指出原本新制應在今年1月1日上路後15日內完成變更,但考量須變更或登記的網路銷售營業人家數眾多,因此給營業人四個月緩衝期,最晚在今年4月30日前完成變更即可。

國稅局官員說明,如果屬於今年才「設立登記」案件,即今年辦理稅籍並開始從事網路銷售,可以分為兩種類型,分別是商工登記、非商工登記。

如果是商工登記案件要向經濟部辦完商業登記後,在國稅局核准稅籍15日內補辦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非商工登記免辦理,只要主動向國稅局辦理稅籍,就可以完成登記。

但如果原本已辦妥實體銷售稅籍,在今年要在網路販賣商品時,就為「變更登記」案件,須在有網路銷售事實起15日內變更。

來源:引自 112.01.1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