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新台幣244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得贈與行為發生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但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可在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申報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官員說明,贈與人申請延長申報期限,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檢附贈與契約書及贈與人身分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舉例,贈與人甲先生分別於2022年1月、2月、8月及12月將現金贈與長子150萬元,次子80萬元、女兒100萬元(婚嫁時贈與之現金)及媽媽70萬元。
除了甲先生對女兒結婚時贈與的100萬元,可不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外,其餘甲先生當年度三次贈與,應合併計算贈與總額。
經過計算,甲先生在整年度贈與累計總額300萬元(150萬元+80萬元+70萬元),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因此甲先生應在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隔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來源:引自 112.01.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