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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團體盈虧互抵 三要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益慈善等機關團體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等三大要件,則可適用十年盈虧互抵。

公益團體主要收入有兩類,首先是民眾捐贈收入、利息等非銷售收入;第二種是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收入。

若非銷售收入不足支應機關團體的公益支出,不足支應部分可用來抵銷銷售收入,抵銷後若仍有所得,則應依法課徵所得稅,符合條件者可適用盈虧互抵。

中區國稅局舉例,某協會109年度申報銷售貨物勞務所得50萬元,當年度捐款等非銷售收入為60萬元,公益支出80萬元,等於非銷售收入不足支應20萬元;此外107年度還有銷售虧損5萬元。

在計算109年度銷售收入所得稅時,除可扣除不足支應的20萬元,若107年度、109年度皆符合盈虧互抵要件,則107年度虧損也能減除。

來源:引自 112.01.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