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營造業、建築業、水電工程業等營業人,常以包工、包料的合約形式,承包其他業者的工程需求,若發生承包商因延誤或違約,發包業主直接從尾款扣除賠償金,承包商還是要依原始金額開立發票,不得從發票金額中扣除。
官員表示,營業人承包工程,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官員表示,財政部先前有解釋,發包業主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的罰款,與應依限開立發票是屬於兩件事,並不影響承包人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的時限,承包商依然要開立尾款的全額發票,之後再向發包業主索取收據。
官員舉例,甲公司在2020年度承包乙公司新建工程,但在2022年以多項工程未列入工程預算,雙方再洽談工程追加事宜,並協議因工程成本增加金額2億元,與違約罰金1.9億元,故不追加減工程金額,雙方也未開立及取得發票,甲、乙公司分別因此涉有「未依規定給與憑證暨漏報收入」及「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情形。
甲公司除了核定補徵營業稅額900萬元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因此甲公司遭處罰鍰新台幣1,400萬元,乙公司也遭處罰鍰100萬元。
台北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時,若以工程尾款抵付出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罰款,不得因此免除開發票與報繳稅款的義務,仍應依時限開立,依法報繳,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來源:引自 112.01.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