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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租屋收違約金 要開發票

台北國稅局指出,營業人當房東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的違約金,是屬於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營業稅。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都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國稅局官員說明,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的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

而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0萬元,必須開立發票、繳納5%的營業稅,但裝潢、水電等支出可以扣抵;如果每月租金收入在20萬元以下,屬於小規模營業人,不需開立發票,但國稅局會以房東實際收入核定課稅,須繳1%的營業稅,裝潢等支出不能扣抵。

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加收違約金,為銷售勞務在價格外加收的費用,屬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0年2月1日出租房屋與乙公司,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三年、租金每月5萬元,若任何一方有未依約履行情形發生時,應給付他方三個月租金。而乙公司在2021年6月15日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除了向乙公司收取當月(6月1日至6月15日)租金2.5萬元,同時也收取15萬元違約金,甲公司應就收取的金額共17.5萬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有依租約收取違約金,卻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將補稅處罰。有些房東出租自家的閒置房屋,並非大規模營業行為,屬於租賃所得,不涉及營業稅問題。

來源:引自 112.01.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