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長輩過世,遺有一家使用統一發票商號,繼承人想繼續經營,其遺留的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高雄國稅局表示,繼承人若是單一繼承、且符合獨資商號兩大條件,可免徵營業稅。
官員表示,獨資、合夥組織多命名為「商號」、「社」、「行」、「店」、「坊」等,獨資、合夥組織、小規模營業人屬於個人營業性質,每年5月申報營所稅即可部分甚至免申報,而9月營所稅暫繳一律免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一般獨資組織轉讓,或是變更獨資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必須將轉讓前原有的存貨,以及店面、設備等固定資產,移轉給新組織或新負責人,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必須視為銷售貨物,原負責人要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
若獨資商號的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須先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的存貨及固定資產,不屬於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的範圍。
國稅局說明,屬於繼承家業的獨資商號,繼承人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免視為銷售貨物,也就不必課徵營業稅。首先,要單一繼承,官員表示只有獨資商號才符合本項規定。如果家人留下的事業,是與他人共同經營的合夥組織,若是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組織,繼承人不會直接繼承到商號財產,而是繼承出資額或是股份等,因此和獨資商號易主的模式不同。
另外,已故的被繼承人,必須是獨資商號的資本主,而繼承商號的對象,也要是合法的繼承人。符合以上要件,且繼承人有意繼續經營的情況,將負責人變更為繼承人,以及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轉移餘存存貨及固定資產的過程,才可免課徵營業稅。
官員表示,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的議題,只存在於經營規模較大、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經核定開發票的獨資營業人,官員表示,如果是未開發票的小規模獨資商號,其實在變更負責人的過程中,不會有營業稅的問題。
來源:引自 112.01.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