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所得 應期限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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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所得 應期限內申報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每年皆有信託受託人未依限申報或短、漏報信託所得而受罰的案件發生,納稅義務人在訂定信託契約前,應先了解相關法令規定。

國稅局官員說明,信託契約成立後,信託財產受託人應申請編配信託專戶扣繳統一編號,受託人為個人,應向該個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受託人為法人,則向法人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

無論是以信託為業的營業信託,例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信託行為的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的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的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來源:引自 112.01.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