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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逾期未退運 變賣、銷毀

高雄關表示,近來有申報來自國外的轉口貨櫃,未於法定期限內轉運或退運出口,海關遂依《關稅法》將其貨物執行變賣或銷毀。

官員說明,依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運輸工具載運轉口貨櫃(物),應於進儲貨櫃集散站、碼頭專區或貨棧的隔日起60日內轉運出口;如無船期、班機或有其他原因者,得向海關申請延長30日。該項貨物如未於期限內轉運出口,海關將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退運,逾期未退運出口者,可用關稅法第62條及第96條第2項規定,將貨物變賣或銷毀處理。

高雄關表示,貨物無法變賣而需銷毀時,將通知相關業者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屆期未銷毀者,由海關逕予銷毀,有關費用,由業者負擔,並限期繳付海關。而若該批貨物變賣或銷毀所需查驗費用,由負責申報的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負擔。

來源:引自 112.01.3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