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提醒,建商銷售建案時,如果購屋人未依約繳付尾款,建商因此沒收預收款項時,要特別留意,沒收款項等同收取違約金,應課徵5%營業稅,並開立應稅發票。
官員表示,營業人收取違約金或賠償金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常造成混淆發現,若賣方因買方違約所加收的違約金賠償款,應視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指出,有某建商與買方投資公司已在2020年間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建商在收取各期預收土地款時,已依規定分別開立土地免稅銷項發票,金額達5億元。
之後因買方遲延付款,建商依合約規定,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買方付款,但買方仍未給付,建商經過一年後解除雙方買賣契約,並全數沒收已繳納的預收款項5億元。而國稅局指出,建商向買方收取預售屋款項,後來也全數沒收買方已繳納的5億元,此行為是屬與銷售有關的違約金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發票繳稅,不過建商卻未依規定開發票,有短漏報銷售額的情況,因此須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官員說明,在國內銷售貨物,依法應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的銷售額,指的是營業人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在貨物價款外收取的一切費用。所以建商銷售房地因為購屋人違約沒收的款項,也算在銷售額之內,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繳交營業稅。
此外,國稅局提醒,有部分建設公司為了區隔辦公空間與建案工程所在地,會另設接待中心對外營業,或是在其他縣市推出建案,若接待中心具有收受訂金、簽約及收款等事項實際營業事項,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否則將會面臨相關罰則。
官員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都必須要在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固定營業場所包括銷售貨物及勞務的固定場所,不論是總機構、分公司、建築工程場所及展售場所等,只要涉及對外營業,就應申請稅籍登記。
來源:引自 112.01.3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