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家中長輩處於重病期間,想在生前處分不動產,要注意過戶時點。台北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所有土地於生前出售,不過在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其土地仍要申報遺產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有土地在生前出售,但在死亡前來不及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遺產稅應列報該土地及尚未收取的土地款為遺產,並將土地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額,依法課徵遺產稅。
官員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的財產應課徵遺產稅,及遺有之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的土地,死亡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仍屬被繼承人遺產,應按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
但如果土地已簽約出售,須移轉登記給買受人,應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其繼承人應負履行交付債務的義務,並取得請求未給付土地價款之權利。因此應列報上開土地為遺產並同額列為債務扣除,另將買受人尚未給付的價款計入遺產總額,依法計課遺產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名下有一筆土地,在2022年2月28日簽約出售給乙先生,買賣價款新台幣300萬元,不過甲先生在2022年4月5日死亡,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產權移轉登記給乙先生,並有尾款50萬元未收取,則甲先生遺產稅應以甲先生死亡時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100萬元列入遺產,及同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額,並以尚未收取的價款50萬元計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時,名下土地有無出售的情形,並正確辦理申報,以免漏報遭處罰。
來源:引自 112.01.3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