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黃金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要留意相關規定,隨著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投資黃金的管道,除了以往在銀樓買賣實體金條、金飾外,更衍生出許多金融商品,如黃金存摺、黃金撲滿及黃金期貨等。官員表示,雖然標的都是黃金,但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的所得類別卻不盡相同,投資人當心踩雷。
高雄國稅局表示,黃金商品依投資工具不同,有不同課稅規定,如果是投資黃金現貨,例如金條、金飾、金塊等,屬於一時貿易的交易,則依賣價6%計算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適用5%至40%稅率。如果以營利為目的的經常性買賣,則應辦理稅籍登記,買賣黃金的所得屬於營利所得,同樣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如果是黃金存摺、黃金撲滿,則交易產生的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損益計算方式,以出售時成交價,減除取得成本及費用後餘額,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減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得自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投資黃金基金則分為國內基金和國外基金。國內基金依《所得稅法》規定,目前停徵。但國內基金的投資標的在境內且有配息,屬綜合所得課稅範疇;若投資標的在境外,所獲配的利得,則屬海外所得。國稅局提醒,投資國內私募基金不論所得金額,及投資國外登記註冊基金的利得,併計其他海外所得,一申報戶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全數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若投資人投資黃金期貨,目前期貨交易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停徵,但如投資人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投資國際黃金期貨的利得,也要併計其他海外所得計算。官員提醒,投資人在申報時,要留意投資標的正確報稅。
來源:引自 112.02.02 經濟日報